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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十年,监管部门再次启动修订并购贷款的监管规定
2026-01-19 11:29:37 来源: 作者: 阅读:108 评论:0 收藏
2025年8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监总局)公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并购贷款新规》)。《并购贷款新规》是对现行并购贷款监管规定即原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下称“5号文”)的一次重要..

2025年8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监总局)公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并购贷款新规》)。《并购贷款新规》是对现行并购贷款监管规定即原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下称“5号文”)的一次重要修订和升级,旨在适应新的市场环境,放收相间,松紧相容,指导商业银行做精做细“五篇大文章”,引导贷款资金流向,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本文纲要

一、为什么要修订5号文?

二、《并购贷款新规》改了啥?

三、银行机构如何应对?

四、并购贷款指引(5号文)与并购贷款新规(征求意见稿)对比表


一、为什么要修订5号文?

并购贷款业务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体系内唯一能够支持股权融资的信贷产品,为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资本运作打开了政策空间。自2008年监管允许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并购贷款在支持国家重点战略、做深做实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助力企业转型升级,积极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商业银行依托并购贷款,也实现了从单纯的借贷融资向全面金融服务的重大转型。银行除了向并购方提供信贷融资外,还开展投资顾问、财务顾问以及资产管理等在内的投资银行服务,有力推动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发展。


(一)现实困局

目前,规范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管规定是2015年修订实施的5号文。但是,5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并购贷款只能支持“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的并购交易。一般认为,并购贷款只能支持获得50%以上的控股权的并购交易,这大大限制了银行可支持并购交易的范围。

从境内外并购交易市场看,不管是为优化产业布局开展的兼并重组,还是为升级产业结构开展的产业投资,或者走出去收购优质资源和企业,大量的收购是以参股方式完成的。由于5号文的监管限制,境内银行无法有效支持参股型战略投资,这势必影响并购交易市场的资金供给能力。

与此同时,许多境外银行把并购贷款当作一般公司金融业务看待,可以支持各种权益投资,且不设融资杠杆上限,这使得境外银行机构对本国投资人的支持能力大大强于中资银行。

最近几年,由于地缘政治等因素干扰,国外投资审查不断趋严,而国内市场则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可以预见,未来对企业投资并购交易融资的竞争将从国际市场逐步转向国内市场。在此背景下,如果不能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调整监管政策,很可能将国内商业银行置于不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不利于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国际化和多元化发展。

从监管本意分析,要求并购贷款“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的初衷是防止股权投机炒作,引导并购贷款支持长期战略投资,但是仅从股权投资比例或是否控制来判定投资属性的方法有失偏颇。市场实践中,已存在大量以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少数股权投资。比如,前两年发生的中芯国际增持长电股份11%股权、中远海运收购上港集团15%股权等案例,虽然不构成“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但也都是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的战略投资,对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落实区域发展战略均有积极意义。反过来讲,并非所有“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的收购行为都是战略投资。

此外,5号文规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上述贷款比例与贷款期限的限制,难以满足当前国家重点支持的科创企业的并购融资需求。这些科创企业较多具有轻资产属性,自有资金较少,而对当期融资需求较大,现行政策下的并购贷款难以满足其需求。在金融支持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大背景下,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都需要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寻求对现有政策的突破,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试点之路

根据公开资料,2019年5月,根据农业银行的申请,银保监会批复同意对支持民营企业的参股型战略投资,可在上海银保监局监管范围内按“一事一议”原则申报后实施,此举为并购贷款产品的创新改革打开了局面。在此机制支持下,2019年8月,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向东方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并购贷款19.5亿元,用于认购吉祥航空公司15%股权,支持其扩大机队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助力民营航空企业渡过难关。但该创新功能仅在“监管沙盒”内有效,限定区域和投资方向,金融供给难以充分满足市场需求。

而真正的试点破解发生在2025年3月。

当月,金监总局办公厅印发《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办发〔2025〕20号,下称“20号通知”)。20号通知突破了5号文的部分规定,允许14家试点银行在18个试点城市开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在试点框架内,面向科技企业的并购贷款,贷款最高比例80%(突破5号文60%的上限);期限最长10年(突破5号文7年上限);可参股并购(突破5号文有关“控股并购”的限制,但单次收购目标科技企业不低于20%,且并购贷款占比和贷款期限仍受5号文60%和7年的上限限制)。

20号通知要求,并购贷款下的并购方或被并购标的至少有一方是科技类企业,且在18个试点城市,其范围包括:(1)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承担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3)计划单列市、直辖市、各省级高新企业;(4)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技术创新示范企业;(6)制造业专项创新企业。

当然,科技企业并购贷款的试点方案,并未降低5号文关于风险管理和企业资质等方面要求。

例如,要求贷款银行充分评估并购方动机,确保具有真实合理的并购交易背景,防止关联企业“虚假并购”和不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本运作型并购。

又如,科技企业并购交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行业准入、外汇管理、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要求;(2)真实可行,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或资产)之间有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等等。

20号通知实施后,一些试点城市和试点银行随即先后落地了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项目。例如:

• 3月10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为上海某民营上市科技企业并购交易提供并购贷款,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为77.46%,期限为10年。该笔业务的并购方是一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创板上市公司,其业务主要面向泛半导体领域。

• 3月12日,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为一家科技企业并购交易提供授信8800万元,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达73.95%,贷款期限也放宽至10年。

• 3月14日,中信银行为杭州、合肥两家优质民营科技企业发放并购贷款,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达80%,期限长达10年。

20号通知出台后并购贷款市场的积极响应,为监管部门进一步放宽并购贷款限制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也为本次修订5号文铺平了路。


二、《并购贷款新规》改了啥?

《并购贷款新规》的核心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一”,即“一放一收”和“一松一紧”:“放”和“松”主要体现在对实体经济特别是科技创新方面的支持力度更大,并购贷款的经营方式更加灵活;“收”和“紧”主要体现在业务准入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抬高并购贷款业务机构准入门槛,并通过一系列差异化的审慎监管指标和风控要求,加强防范高杠杆并购可能带来的风险。


(一)重塑“并购贷款”定义

《并购贷款新规》最大的变化,是将并购贷款彻底重新定义,分为控制型并购贷款和参股型并购贷款,而此前5号文只有控制型并购贷款。这既是监管部门对市场多年诉求的正面回应,也是对此前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政策的延续和提升。因为我们前面已经提到,现实中不管是为优化产业布局开展的兼并重组,还是为升级产业结构开展的产业投资,或者走出去收购优质资源和企业,大量的收购是以参股方式完成的。目前5号文的监管限制,使得银行无法有效支持参股型战略投资,这势必影响并购交易市场的资金供给能力。

《并购贷款新规》首次将参股型并购(持股≥20%)纳入支持范围,更好满足产业链协同与创新整合需求。第四条规定,参股型并购贷款是指支持单一并购方用于参股目标企业,但未实现对目标企业控制的贷款,但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的股权,为进一步提升对目标企业持股比例,但未实现控制的,可以申请参股型并购贷款,但单次受让或者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这是对并购贷款外延的重大调整,将大幅增加并购贷款的适用场景,也将扩大潜在并购贷款客户基础和贷款供给。


(二)扩展“并购方”范围

根据《并购贷款新规》,并购方可以是“单一并购方”,也可以是“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多个并购方企业”。这相对扩容了并购方定义范围,可以是联合体申请并购贷款。同时,明确界定并购方的资质要求,其中要求“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并购方近三年没有信贷违约或逃废债,新增了三年的约束,等同于放宽了要求。此前没有时间限制,更加严格。


(三)设置差异化机构准入要求

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准入更趋严格。与5号文比较,《并购贷款新规》新增了“上年度监管评级良好,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要求。此项标准非常重要。但是,什么是“监管评级良好”?监管没有给出明确标准。市场多数认为是2级(包括2A,2B,2C),不过,当地监管局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认可3A属于良好。如果要达到2级监管评级,那大部分城农商行和少数股份制很可能达不到这个要求。所以,这项要求对市场的影响不可谓不小。

《并购贷款新规》还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这体现出扩大服务覆盖面与精细化风控并重的监管思路: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此外,负责并购贷款的专业团队负责人需要3年以上并购经验,参股型并购贷款专业团队负责人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


(四)调整并购贷款若干风险指标

《并购贷款新规》较之5号文,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要求。

一是提高了并购贷款比例,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超70%,权益性资金不低于30%;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超60%,权益性资金不低于40%。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并购贷款新规》明确规定贷款资金之外的资金必须是并购方“权益性资金”。此前的5号文仅要求并购贷款比例不超过60%,但是剩下的40%理论上并购方可以通过别的方式筹集资金(可以是自筹资金,也可能是债务性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杠杆过高不利于银行贷款风险控制。

二是延长贷款期限要求。明确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此前为七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这与5号文规定的期限上限持平,也与今年3月的《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标准持平)。


(五)明确并购贷款可用于置换并购资金

5号文规定,并购贷款资金应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现实中,由于银行贷款审批速度无法满足并购时效、收购时标的企业信息保密以及为降低融资成本考虑等因素,企业会选择先行筹集资金完成并购交易,再通过并购贷款置换前期已出资资金。上述贷款置换模式是否合规?并购贷款可以置换哪些借款人前期已筹集或支付的资金?是否违反了并购贷款资金用途的限制规定?对上述问题,5号文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各银行在具体操作时的尺度把握不一。

《并购贷款新规》对此给予明确回应,规定并购贷款可以置换并购方先行垫付的并购资金(如搭桥贷款等),但不能用于本行或他行的并购贷款。同时要求,贷款办理时间与拟置换的并购交易价款支付完成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与此同时,《并购贷款新规》严禁置换已有并购贷款。此举彻底杜绝了通过“借新还旧”来无限期延长贷款期限、掩盖风险的行为,防止多个金融工具叠加杠杆导致风险传染和积累。


(六)差异化实施资本管理要求

与5号文比较,《并购贷款新规》对并购贷款占一级资本金额的比例要求总体没什么太大变化,全部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0%,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金额5%。但是,根据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分类监管要求,额外新增了一个控制维度,即参股型并购贷款不超过全部并购贷款余额的30%。

此外,还需要注意,并购贷款的被并购方不得是金融机构,这点虽然法规没有说,但是属于基本常识。金融机构的股权入股资金来源都是自有资金,不能是债务资金更不能是贷款。此前有部分处罚案例就是因为并购贷款资金用于并购金融机构股权。


(七)突出多维度偿债能力评估

《并购贷款新规》第二十八条强调,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要“监测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严防借款人资金挪用、关联企业借助虚假并购交易套取贷款资金等行为。以并购方偿债能力为核心,多维度评估并购方经营行为对并购贷款的影响。及时掌握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

这也体现了《并购贷款新规》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理念,既顺应外部环境要求搭建了清晰的业务框架,又针对并购贷款的特殊性强化了精细化管理,引导银行信贷资源流向具备整合能力的实体企业,避免资金空转,推动并购贷款真正成为金融支持产业升级的重要纽带。

此外,在风控体系上,《并购贷款新规》也构建了风险管理的全流程闭环:

(1)贷前要求专业团队(含并购、法律、财务专家)覆盖交易合规性、目标企业估值、关联关系等核心维度;

(2)贷中需评估战略协同性、整合风险(如组织文化、业务资产整合能力),还需通过财务模型和情景分析(如宏观经济增长下滑、协同失效等不利情形)测算偿债能力;

(3)贷后则强化资金监控,明确可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措施应对风险,尤其针对关联交易强调核实交易真实性,能有效防范虚假并购套贷。


三、银行机构如何应对?


(一)跳出传统信贷思维,要更加关注目标公司的发展前景

完善以目标公司为中心的并购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并购贷款的还款来源,类似于银团贷款,应主要依赖于目标公司被收购后的未来现金流和资产价值,不宜过于依赖并购方自身的信用风险及风险保障措施。还款来源重心的转移,不仅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安排,还影响银行的信贷思维和风险管理逻辑。

在实践中,许多并购贷款银行往往把并购方或其股东的担保作为风控主要手段,难以单独接受以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抵质押作为风险缓释措施。这既有银行对目标公司估值能力不足的客观原因,也有受限于传统信贷思维的主观原因。这种情况下,银行在并购贷款中选择担保措施时,往往面临两难:一方面,如果担保措施不充足,无法覆盖并购贷款风险,增加贷款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如果过度担保,加重企业负担,造成资源浪费。

如果银行能够跳出传统信贷思维,加强对目标公司股权评估能力建设,更加注重目标公司未来现金流等财务指标,那么,银行就有动力设计更加灵活的担保或保障措施,完善并购贷款相关风险管理或保障措施。


(二)加强贷前尽职调查,重点分析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并购贷款新规》延续了5号文的要求,强调对并购贷款业务真实性的尽职调查要求。

为此,银行要加强尽职调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交易背景真实性、交易动因合理性加强尽调分析,对交易相关方股权关系、交易结构进行穿透调查,判断交易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情形,对交易价格公允性、交易手续合规性进行审慎评估,防范借款申请人虚构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从源头上把控风险。

与此同时,要对并购方资金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调查评估,防止向无实际资金需求的客户发放融资,防范资金挪用风险。要根据并购双方经营财务状况、融资总量结构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杠杆率,严格统一授信管理要求,防范重复融资、过度融资,有效管控贷款集中度风险。

在贷前尽职调查阶段,银行还有必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银行自身关联交易的识别和防范;二是投行部门与信贷部门利益冲突的检索和防范。

1.关联交易的识别和防范

部分银行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的关联方数量较多。银行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重点识别银行与借款申请人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从目前银行实践看,银行机构一般都已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监管要求,建立了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该系统对银行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是非常有用的。在银行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银行可以将关联方管理系统嵌入信贷管理流程,从源头上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经识别如果借款人为银行关联法人或关系人,银行需注意遵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及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发放关系人贷款或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例如,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机构利益;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等;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2.利益冲突的识别和防范

目前,国内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因牌照限制,业务拓展空间有限,与并购贷款相关的投资银行和财务顾问等业务,往往就成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部门特别倚重的一项业务。

但是,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与投资银行部门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过程中,要关注和防范因提供并购贷款及投资银行服务等综合化金融服务而引发的利益冲突问题,并建立相应的利益冲突识别和控制机制。

(1)完善客户信息防火墙机制。在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等服务时,银行应在相关服务协议中,向客户告知其设置的信息防火墙机制,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或共享(除非客户明确同意),维护商业银行声誉和客户利益。

(2)避免向客户作出不当承诺。如果客户要求提供银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如授信审批、信贷管理管理等部门)可能知悉的与该客户利益相同或相反的其他客户信息,银行应予以拒绝,不应在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范围之外对客户的要求作出不当承诺。

(3)完善客户利益冲突检索机制。要求业务人员在提供并购贷款业务或财务顾问等业务前,核查确认拟为客户提供的范围是否符合利益冲突管理原则。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实施,不影响银行内部信贷部门与投资银行等部门之间发挥协同效应,共同为客户提供综合化服务。


(三)完善贷款风险评估,严格把握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在贷款发放前,银行要全面分析、评估与并购有关的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各项风险,通过必要的财务模型,审慎测算还款能力。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类型、相关当事人的特点、并购阶段等因素,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严格把握估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要发挥客户经理的主观能动性,积极获取第一手资料,运用专业知识独立判断企业或项目情况。对于外部评级机构、审计师、律师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要客观理性独立判断,不能被误导或不当影响。


(四)严格贷款审查审批,审慎核查贷款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银行要按照监管要求及内部管理流程,严格审查审批并购贷款申请。例如,在贷款审查环节,要从并购战略、并购交易协议等方面了解交易背景;在放款核准环节,要对借款人自筹资金来源、比例等关键要求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对并购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跨区域及跨境并购业务,银行还需要加强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信息共享,提高异地并购业务的风险识别管控能力。

在贷款审查审批阶段,签署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是一个重要环节。贷款法律文件是明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对待。与其他贷款业务比较,并购贷款法律文件中的下列约定,具有很强的并购贷款特色,需要特别关注:一是关键性条款安排;二是担保特别安排。

1.关键性条款

(1)对借款人(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一般包括借款人(并购方)净资产、新增债务、流动比率、偿债保障比率、净资产负债率等反映债务人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并要求借款人(并购方)向贷款银行提供上述指标的变动情况,在上述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债权实现时,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要求提前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措施。

(2)对借款人(并购方)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额外现金流”是指企业非经营主业产生的现金流,一般包括: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债券募集资金;转让其所持有的的目标企业股权所获得的资金;目标资产因发生毁损或灭失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或补偿金等。

(3)对借款人(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账户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即为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借款人(并购方)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归还,要求借款人(并购方)在银行开立资金监控专用账户,并由银行负责对账户日常运作进行监督。在合同中应对账户开立、支付方式、资金使用的监督措施等进行详细约定。

(4)确保贷款银行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并购方)承诺条款。并购中重大事项的变化可能对并购交易或债务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往往难以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最终危及贷款债权。为此,并购贷款分类文件中应对发生重大事件情形下的银行知情权作出约定,并赋予贷款银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此类可能影响贷款债权的借款人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重要股东的变化;经营战略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项目变化;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出售;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等等。

2.贷款担保

《并购贷款新规》延续5号文规定,未对贷款担保提出强制性要求。但是,在并购贷款的交易实践中,担保条件无疑是贷款银行的重要风险防控措施,贷款银行还应根据对并购项目的风险评估以及并购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审慎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在并购贷款实践中,常见的担保措施有第三方保证、股权质押及不动产抵押,以及多种担保措施的混合运用。由于并购贷款往往期限较长,相关担保措施的设定、持续性与有效性以及潜在的债权清收和权利执行都是商业银行应关注的重点。在设计并购贷款担保方案时,银行需要全面考虑并购交易架构及安排、收购后目标企业成功整合的可能性、并购双方所属行业性质及市场地位、并购双方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团队经营能力、目标企业股权和资产价值评估等因素。


(五)提高贷后管理能力,重点监测还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结合并购贷款的交易特点,贷款银行需在贷款存续期间加强贷后检查,及时跟踪并购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以及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的匹配性,重点监测还款资金来源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如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1.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1)并购双方治理结构、股东、高管人员、生产经营变动情况,财务状况、分红策略等财务政策变化情况,并购资产运营情况;及对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影响

(2)并购交易(特别是关联并购)的实施情况,应确认并购交易实际执行、并购方对目标企业(或资产)真正实施整合,评估整合协同效应

(3)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及重要财务指标约束等关键性条款履行情况

(4)专门子公司或并购目标在境外的并购贷款,还应关注国家对外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战略和政策变化、关注国别(地区)风险、跨境投资及经营、跨境账户资金管理、跨境担保等风险

2.主要风险控制措施

(1)账户与资产监控。及时办妥担保抵质押手续,并根据贷款实际情况设定账户监管及其他形式的资产监控措施。其中的账户监管,既包括对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应结合相关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资金流向监控,确保贷款资金不被挪用,也包括视项目情况安排对并购交易监管账户和资金回笼账户的监管,以及特定情形下额外现金流的提前还款等。

(2)定期监测评估。及时掌握并购方及目标公司的最新动态,对于并购方或目标企业经营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或重大偏差、股权关系发生变更等影响银行贷款安全或合规性的事项,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贷款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3)不良贷款风控。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贷款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控控制措施,并在不良额或不良率上升时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一是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二是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三是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四是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五是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四、并购贷款指引(5号文)与并购贷款新规(征求意见稿)对比表

点击查看对比表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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